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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08:20:00  瀏覽:2898
  

  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志)是指提供服務的經(jīng)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志。亦稱服務標記。服務商標同樣由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在經(jīng)濟活動中,有些企業(yè)的“產品”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yè)性質的服務項目用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務、修理服務、保險服務、娛樂服務、交通服務、郵電服務等等。不同企業(yè)提供的這類不同“產品”,也需要有不同標記將它們區(qū)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它們都提供同一服務,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務標記。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的性質一樣,只是商品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務商標向消費者提供的是服務。這里所指的服務是指第三產業(yè)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因素的服務?!渡虡朔ā罚?001年10月27第二次修訂版)和《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版)中有關商品商標的法律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服務商標【見國家商標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1999)12號]】。

  同商品商標一樣,服務商標一旦被服務企業(yè)所注冊,該企業(yè)也就擁有了對該商服務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并受法律的保護。

  與商品商標相比,服務商標是較晚出現(xiàn)的新事物,我國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訂版)中增加了服務商標的規(guī)定。加強對服務商標保護的意義在于創(chuàng)造服務行業(yè)公平競爭機制,有利于第三產業(yè)的發(fā)展。

  對于服務標記,不是所有國家都給予注冊保護。

  在英國及其他一些國家的商標法中,也找不到有關服務標記的保護規(guī)定;但英國的判例法(CaseLaw)、普通法(CoeamonLaw)卻對服務標記提供保護。

  1946年,美國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標法(《蘭哈姆法》LanhamAct)中把服務標記的保護放到與商品商標保護同等的地位。

  此后,不少國家在修訂商標法時,作出了與美國相似的規(guī)定,如1979年修訂的原聯(lián)邦德國商標法就增加了保護服務標記的內容。世界上現(xiàn)有100多個國家辦理服務標記注冊,在一些國家,這類服務標記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于服務單位供應的食品飲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務人員服裝上等,并得到保護。

  已經(jīng)辦理服務標記注冊的國家和地區(qū)有: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玻利維亞、博茨瓦納、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麥、厄瓜多爾、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朝鮮,韓國、萊索托、利比里亞、利比亞、墨西哥,摩納哥、蒙古、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亞新幾內亞、巴拉圭、菲律賓、葡萄牙、波多黎各、卡塔爾、哈伊馬角,羅馬尼亞、甫非、西南非洲、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斯威士蘭,瑞典、敘利亞、突尼斯、獨聯(lián)體、烏拉圭、甫斯拉夫、津巴布韋、中國等。

  《巴黎公約》中寫進了保護服務標記的內容,卻沒有把它放在與商品商標等同的位置,未要求必須給服務標記以注冊保護。所以,成員國國內法對于服務標記是可以自由確定保護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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