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加工帶有商標標識的包裝物是否屬于商標印制行為的批復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10:10:00 瀏覽: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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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文號: 商標監(jiān)(2002)2號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1年11月19日報來的《關于在塑料光瓶上加套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印制行為的請示》(蘇工商[2001]128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 十八 條的規(guī)定,北京新拓塑料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鎮(zhèn)江分公司在其生產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印制的商標標識,經熱縮緊固,制成帶有商標標識的飲料瓶行為,屬于“制作帶有商標的包裝物”的商標印制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
江蘇省工商局關于在塑料光瓶上加套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否屬于商標印制行為的請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近日,我省鎮(zhèn)江工商局向我局請示,北京新拓塑料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鎮(zhèn)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新拓公司)在其生產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標標識,經熱縮緊固,制成帶有商標標識的飲料瓶供應給健力寶公司。
新拓公司的上述行為是否屬于商標印制行為,對此,我局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新拓公司的行為屬商標印制行為。該公司在未領取《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情況下承接此項業(yè)務,構成了《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 十七 條所指的非法印制商標標識行為;二是新拓公司只是將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標標識用熱縮辦法粘貼于包裝物上,該包裝物本身不應視為商標標識,故該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商標印制行為。對此如何認定,專此請示,請示復。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年十一月十九日
文章標簽: 商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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