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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辦法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09 10:12:00  瀏覽: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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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辦法狀態(tài):失效 發(fā)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5-01 發(fā)布部門: 廣東省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發(fā)布文號:

經請示市政府同意,我局決定開展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F將《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辦法》予以公告。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推動企業(yè)爭創(chuàng)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提高廣州市商標的競爭能力,參照馳名商標和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辦法,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著名商標是廣州地區(qū)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具有較高信譽和商標附加值,市場占有率較高,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國內注冊商標。

  第三條 廣州市著名商標由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負責認定。

  第四條 市工商局成立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廣州市著名商標申請受理和審定,并進行公告及頒發(fā)證書、獎牌。認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二名,委員若干,人數須為單數,人選由市工商局確定。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人選由主任委員任命。

  第五條 認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
  (二)審查廣州市著名商標申請材料;
  (三)向有關部門和專家征詢意見;
  (四)對廣州市著名商標申請作審議決定。
  其中對廣州市著名商標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決定受理或不受理,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以認定委員會名義作出。

  第六條 廣州市著名商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廣州地區(qū)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二)商標注冊和實際使用均滿三年以上;
  (三)商標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或營業(yè)收入、利潤、稅收等)在省內同行業(yè)中名列前茅,且發(fā)展良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yōu)良,并長期保持穩(wěn)定,消費者投訴少,沒有被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各級消費者委員會通報批評;
  (六)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
  (七)出口商品的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qū))注冊或使用,擁有較大的出口貿易規(guī)模;
  (八)商標所有人有較高的商標意識,沒有專門機構或人員管理商標,注重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九)存在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有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理由。為了便于認定,認定委員會可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便于操作的具體、量化的認定條件。

  第七條 廣州市著名商標實行隨時申請、隨時受理、不定期認定的方式。

  第八條 廣州市著名商標由申請人自愿申報。自行舉證。申請人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提供有關材料,并附著近三年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認定廣州市著名商標應當填寫《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將申報材料用A4復印紙規(guī)格統一裝訂成冊,并向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上報申請材料后,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件,對其申請資格、材料裝訂是否規(guī)范等內容進行初審,并在收到申請材料15日內以認定委員會名義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凡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材料,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退回申請人。

  第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需作進一步審查的,可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認定委員會認定著名商標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

  第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每年不定期召開會議,審定廣州市著名商標申請。會議由主任委員決定召開并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代行職責。

  第十四條 認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審定廣州市著名商標,必須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并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委員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和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 認定委員會對認定的廣州市著名商標制作《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認定委員會審定廣州市著名商標申請實行回避原則,即認定委員會委員和有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予回避。申請人認為認定委員會委員或有關工作人員對其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并說明理由。認定委員會委員或有關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的回避由半數以上委員決定。

  第十八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在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中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覺以職業(yè)道德和廉政規(guī)定為約束,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得以權謀取個人或部門利益。

  第十九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或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妥善保管,并負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認定委員會委員或有關工作人員在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中如有營私舞弊行為的,由市工商局取消其委員資格或停止其認定工作,并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廣州市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應當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二條 只有經認定為廣州市著名商標后,才能由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薦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廣州地區(qū)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國內注冊商標已經依法認定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自動成為廣州市著名商標。

  第二十三條 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不收費,但刊登公告等費用由申請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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