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著作權、作者權和版權概念
來源:網絡 發(fā)布時間:2015-12-17 06:46:00 瀏覽:2522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同理,對于雇員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雇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版權”(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chuàng)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于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雇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雇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視雇主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權”和大陸法系的“作者權”之間存在相同之處。版權和作者權都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內能被轉讓的壟斷權,重點強調復制作品的權利,而且兩者能隨著技術發(fā)展而變化。但是,“版權”和“作者權”之間也存在差異。
“版權”強調其經濟價值以保護作品,法人是第一權利人,而“作者權”強調其人身性質以保護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權利人;版權內容只包括財產權利,作者權內容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人身權利;版權客體范圍較寬,既包括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文學作品、科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或視聽作品,也包括錄音制品、廣播(電視)節(jié)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jié)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樣。
作者權客體主要是指作品,而錄音制品、廣播(電視)節(jié)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jié)目和印刷版面式樣則是鄰接權客體;版權主體范圍也較寬,除創(chuàng)作者以外,還包括錄音制品和電影制作者、廣播組織、電纜傳送節(jié)目企業(yè)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權主體是創(chuàng)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鄰接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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