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小米起訴“小米e貸”看P2P企業(yè)商標侵權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發(fā)布時間:2016-04-06 02:13:00 瀏覽:1454
小米科技起訴“小米e貸”商標侵權案于近日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原告方小米認為網站“小米e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構成侵權,要求索賠經濟損失。但被告方不以為然,并表示不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所謂“傍品牌”的常見手法是什么?《商標法》又是如何界定商標侵權行為? 今天,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來帶您解讀此案。
小米e貸和小米的商標對比
小米狀告小米e貸
因認為網站“小米e貸”未經許可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標進行宣傳,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將網站經營者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海淀法院,索賠100萬元經濟損失。“小米e貸”被訴侵犯商標權案近日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根據海淀法院庭審記錄,當庭未宣判,原告方小米表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被告方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則表示不同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訴稱,小米公司依法享有“小米”、“MI”及“XIAOMI”等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上述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主要包括金融服務等內容。同時,小米公司也推出了個人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小米金融”,向用戶提供小米貸款、活期寶、基金寶等金融服務。原告方小米認為,被告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開辦運營的名為“小米e貸”(域名:www.xiaomydai.com)的網站,在該網站所有網頁的顯著位置,未經原告許可直接使用“小米”、“MI”、“XIAOMI”等商標進行宣傳,運營與原告的互聯網金融業(yè)務(包括:小米貸款等)完全相同的業(yè)務并將原告的注冊商標作為服務名稱,是企圖誘導消費者認為被告提供的服務與原告存在一定的聯系,從而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據此謀取不正當利益。
小米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刪除其網站和新浪微博中包括但不限于“小米”、“MI”及“XIAOMI”等所有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2、被告在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及新浪微博置頂位置刊登消除不良影響的聲明,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整。
被告說法
在庭審中,被告方表示:我方使用的小米e貸商標與原告商標并不相同,且第36類查詢到有一第90275號商標是大寫MI的變形,持有人是案外第三人,故MI作為商標可以不同的變形形態(tài)存在;域名www.xiaomydai.com可以理解為小我貸,并未侵犯原告的xiaomi商標,應屬域名糾紛,并非商標糾紛;關于“小米”二字其不具備顯著性,公司名稱中包含“小米”二字數量很多,故我方使用“小米e貸”不構成侵權。我方網站早已不再運營,其網站上多處標注了我方公司名稱,且我方平臺截至目前并未獲得盈利,不會造成他人的誤認。
法庭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經理潘先生表示,被告的“小米e貸”,與小米公司的注冊商標具有明顯的不同。小米公司的商標權僅限于“小米”二字及拼音“mi”的變形,被告標識與小米商標有明顯不同。
被告表示,華忠科技的“小米e貸”使用的LOGO圖標為圖形、文字和字母組成,與小米公司的MI商標在字形、圖形、顏色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完全不同,不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或者混淆。
潘先生說,小米作為北方谷物果實去殼后的糧食,是北方地區(qū)長期食用的主食。早餐喝一碗小米粥,是很多北京人的選擇和喜好。“小米這一詞匯,是漢語幾千年來所傳承的人類共同文明成果,在小米公司的商標權之外的范圍,不構成混淆的情況下,不能限制他人對小米一詞合理利用,也不能限制他人對‘小米’一詞的延伸擴展使用。如黃小米、金小米、銀小米,以及華忠科技的服務名稱‘小米e貸’。”
被告認為,該公司開辦的業(yè)務為網絡借貸信息平臺,屬中介服務平臺,與小米公司的小米金融推出的小米活期寶和小米基金寶的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都不相同。
在庭審末期,審判長問及“雙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原告小米表示可以,被告則表示不同意。
“小米e貸”是否涉及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指的是侵犯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它主要包括獨占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四個組成部分,商標侵權行為人對其中任何一項權利的侵犯,都屬于商標侵權。
《商標法》第57條規(guī)定了兩種侵權行為: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在本案中,筆者認為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在申請“小米E貸”商標時,小米公司就已經在第36類商品和服務上獲準注冊了“小米”、“MI”、“XIAO MI”三個商標,而且當時小米公司已在互聯網領域具有較大知名度。北京華忠科技在 “小米e貸”還未審核通過,且沒有經過小米公司許可的情況下,直接使用了“小米”、“MI”、“XIAO MI”商標進行宣傳,由于“小米e貸”與“小米”兩者之間不具有顯著區(qū)別,尤其是在小米公司也開展類似服務的情況下,更加容易誘導消費者認為“小米e貸”與小米公司有關聯。
根據《商標法》第57條第二款,北京華忠科技在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的情況下,在其金融產品上使用與“小米”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該行為可能涉嫌侵犯小米公司商標權。
“傍品牌”:品牌惡疾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
顯然,“小米”與“小米e貸”,或者說,小米公司與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其實就是典型的“傍品牌”關系。
所謂“傍品牌”,其實就是“品牌借勢”或“品牌山寨”,就是將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或商標注冊為商標或企業(yè)字號。
常見手法有三種,其一,“跨類注冊”,將他人品牌或商標在其他商品類別直接注冊為商標,比如大眾所熟知的“微信”,申請主體除去騰訊外,還涉及數十家公司和個人,商品類別涉及“糖、水果、飲料、服裝、紙盒”等諸多領域;其二,“品牌混淆”,主要形式為“品牌+XX”,在他人品牌或商標基礎上,加特定詞匯或特定用途,比如本案中的小米e貸,讓很多人誤以為是小米旗下的金融類服務;其三,“品牌撞衫”,主要形式為“XX+行業(yè)品牌詞”,此類做法并不一定涉及商標侵權,比如天涯微博、西陸微博,但是,有時候也容易讓人產生誤認或誤解,比如自從“陸金所”走紅后,“XX+金所”似乎成了P2P網站標配,一下子涌現出大量類似“融金所”、“聯金所”這樣的“X金所”系業(yè)務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華忠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4月28日提交的“小米e貸”商標注冊申請目前處于“等待駁回復審”階段。由此可見,“小米e貸”明顯有傍品牌嫌疑。
在當今互聯網時代,商標侵權比以前更加容易。一些初創(chuàng)互聯網金融企業(yè)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為了追求快速發(fā)展和經濟效益,往往容易忽視自身商標權的保護,同時也易侵犯他人商標權。事實上,伴隨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fā)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內互聯網金融行業(yè)正進入全新的發(fā)展階段,越來越多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可能會被市場淘汰,但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品牌爭奪大戰(zhàn)才剛剛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