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不好商標轉讓與授權,小心被污成潘金蓮
來源:商標知識產(chǎn)權 發(fā)布時間:2016-07-14 04:55:00 瀏覽:3482
馮導新電影的創(chuàng)新手法在電影界掀起了一陣熱議,而《我不是潘金蓮》的劇情同樣讓人期待。李雪蓮被說成是“潘金蓮”,而為糾正著一句話,主人公東奔西走打了十年交道,嘗盡人間冷暖。乍看起來像極了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而實際上也確實在商標保護方面提醒了我們。

加多寶與王老吉的商標官司,在不知不就間已經(jīng)持續(xù)了三四年。近日,燦星文化終于徹底失去了“中國好聲音”的商標使用權。盡管在此之前,燦星用盡各種“伎倆”保留“中國好聲音”節(jié)目的原有滋味,但也難逃“抄襲”“篡改”嫌疑,冥冥中一個“潘金蓮”的標簽就被摁在了身上。

“潘金蓮”這一標簽性的人物,不乏仁人志士愿想借著各種理由為其翻供。但到目前看來,所達到的效果微乎其微。這一現(xiàn)象反映到企業(yè)商標維權當中,形成的就是一個個“剪不斷,理還亂”的糾紛問題。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企業(yè)在商標轉讓與商標授權之間做不好抉擇。
在商標注冊申請之外,商標授權與商標轉讓是兩種獲得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常用方式。短期看來,兩者起得作用是一樣的——可以投入使用即可。但若要持續(xù)經(jīng)營,依靠商標授權絕非長久之計。在九十年末,國外的服裝品牌為迅速打開中國市場,廣開授權通道,而如今這些品牌多被做成了爛大街的貨色,一些用心經(jīng)營的企業(yè)苦不堪言。
此外,商標授權的模式會產(chǎn)生很多不確定的問題,而被授權方常常被牽著鼻子走。一旦授權方終止授權,亦或提高授權費用,被授權方就顯得很被動,要么唯人馬首是瞻,要么只好撕破臉皮,法庭上見。在這一點上,加多寶和王老吉官司如此,“中國好聲音”的商標糾紛也是如此。我國商標法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所有人的權益才是保護的首要對象。
相比商標授權,商標轉讓就有著快到斬亂麻的特點。一次轉讓成功,受讓方就是商標的主人,與原持有人劃清界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遠離商標糾紛問題。名正而言順,合法又合理。轉讓費可能會高于授權費,但轉讓費買來的是商標的所有權、專用權和使用權,而授權費買來的只是期限內(nèi)的使用權,且價錢并非年年不變。在越來越講究商標品牌的時代里,兩者哪一個更實在,是再淺顯不過的道理了。
尚標知識產(chǎn)權集團是一家專門從事商標轉讓、商標設計、商標案件、品牌顧問等一站式商標代理服務綜合平臺,有14年的發(fā)展歷程。這家公司在全國有6家直營分公司,200余家戰(zhàn)略合作機構。商標種類多而全,也不乏我喜歡的那些小而精的商標,服務可想而知,上去看看就會有驚喜。
馮導在微博上說:“中國電影不商業(yè)的時候咱就商業(yè)點,中國電影商業(yè)了咱就文藝點,總之不能隨大溜兒。”而在商標領域,我們應該在商標授權靠得住的時候適當使用,在其靠不住的時候就選擇商標轉讓,否則經(jīng)營商標就很可能被污成“潘金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