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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超出核定范圍的判定

來源:IPRdaily    發(fā)布時間:2016-11-21 03:39:00  瀏覽:9046

原標題:案例解讀:注冊商標超出核定范圍的判定

導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定范圍的使用為基礎,持續(xù)的使用不僅可以獲得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而且有助于在維權過程中獲得有效保護。而在核定范圍之外的商標性使用,具有很高的風險,不利于商譽的積累及未來的跨行業(yè)發(fā)展。

《商標法》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部分”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轉(zhuǎn)讓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北疚膶λ痉▽嵺`中注冊商標超出核定范圍的使用的判定歸納如下,并試圖厘清服務商標、商品商標之間四中類型的使用界線,有助于企業(yè)商標管理時對于商標侵權的評估。

一、注冊商標超出核定范圍的使用的類型

(一)商品商標使用在其他商品上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61號

“統(tǒng)業(yè)公司從競龍廠獲得許可的“新果珍”和“gzhen”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第30類的“非醫(yī)用營養(yǎng)顆?!钡龋景副辉V侵權產(chǎn)品事實上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的第32類商品??梢?,統(tǒng)業(yè)公司實際上并未在其獲得許可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上使用該注冊商標,而是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使用該注冊商標,落入了洲際公司第827017號、第899491號、第351925號和第651140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p>

實踐中,商品商標超出核定范圍使用在商品上較服務商標容易判斷。

(二)服務商標使用在其他服務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02920號

“原告和睦家醫(yī)療公司的第1123839號和第4182184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主要為涉及婦嬰群體的醫(yī)療服務,包括孕婦產(chǎn)前檢查、住院生產(chǎn)醫(yī)療、母嬰護理、保健、育嬰指導等。被告和睦家家政公司在實際經(jīng)營中主營母嬰護理、月嫂、育嬰師服務等方面的家政服務。雖然在分類表上醫(yī)院與家政服務不屬于同一個服務類別,但是,他們的服務對象都是婦嬰群體,而且,婦女懷孕、檢查、生產(chǎn)及母嬰護理是一個緊密相連的階段,因此,原告與被告提供的服務屬于緊密的上下游關系,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具有緊密的承繼性,服務對象也基本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lián)系,造成了混淆誤認,故屬于類似服務?!?/p>

類似的案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4)高行(知)終字第2422號4401與4405類似。

(三)服務商標使用在其他商品上

“田子坊商標侵權案裁判要旨:在判斷服務商標是否侵害商品商標時,應當區(qū)分服務商標的使用行為是構成在商品提供過程中的使用,還是屬于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的使用。如果是前者,則按照消費者是否混淆誤認的標準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是后者,則還要考慮被控侵權人的主觀狀態(tài),如果不存在搭便車的故意,即使存在消費者的混淆,也應通過要求被控侵權人規(guī)范使用的方式消除消費者的混淆狀態(tài)【1】。”

服務商標因為在使用證據(jù)方面的特殊性(為提供服務而使用的物品等都可能涉及到相關商品類別),對于是否構成超出核定范圍的商品上使用,應謹慎對待。

(四)商品商標使用在其他服務上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中中法知民終字第62號

“曾麗燕經(jīng)營的福宇奶茶店提供的飲品并非是包裝好后放置在店內(nèi)銷售的,而是根據(jù)客戶要求現(xiàn)場制作的,店內(nèi)還設置有供客戶享用飲品的桌椅,客戶在店內(nèi)消費除了獲得該店提供的商品外,更多的是獲得了該店鋪提供的餐飲服務。結(jié)合福宇奶茶店的上述經(jīng)營模式以及店鋪招牌、店內(nèi)裝潢、宣傳單及用于灌裝飲品的塑料杯上均載有商標的事實,本院認定曾麗燕將商標(第8796522號第30類)用于福宇奶茶店的經(jīng)營中屬于在餐飲服務上的使用,超出了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范圍?!?/p>

商標的功能在于區(qū)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判斷商標是在商品上的使用還是在服務上的使用,應當根據(jù)商標標志的是商品的來源還是服務的來源來確定,而不是商品本身。

二、注冊商標超出核定范圍的判定規(guī)則

(一)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

注冊商標應規(guī)范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不得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務范圍在尚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類別上使用。否則涉嫌侵犯商標權,依法會承擔相應的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不突出使用附屬的服務

在商品的流通中,商品或服務的“構成要素”往往伴隨著商品的銷售或服務的提供。對于為了實現(xiàn)核定范圍服務而從事的“服務”,應注意合理避讓在先權利,進行不單獨突出、不具有獨立商業(yè)目的使用,該部分“服務”最終不足以獨立讓他人識別服務來源。

(三)注意服務市場變化等因素對相關公眾判斷的影響

如同相關公眾對于商標標識識讀習慣的變化一樣,服務市場變化、商標的顯著性等都會影響相關公眾對服務范圍的判斷。

因此,商標權利人應及時有效主張權利,在宣傳時避免進行名詞解釋式表述,使作為商標運用的文字的識別功能退化,導致商標顯著性的不斷弱化。

三、結(jié)語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定范圍的使用為基礎,持續(xù)的使用不僅可以獲得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而且有助于在維權過程中獲得有效保護。而在核定范圍之外的商標性使用,具有很高的風險,不利于商譽的積累及未來的跨行業(yè)發(fā)展。


文章標簽:  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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