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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優(yōu)先權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

來源:尚標知識產權    發(fā)布時間:2016-12-28 06:48:00  瀏覽:3910
問:商標優(yōu)先權是什么意思,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答:巴黎公約》第四條(一)1規(guī)定,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yōu)先權。這里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系指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某一國領土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yè)所的非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即享受國民待遇的非聯盟國家國民)。
另據《商標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就是說,不能享受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一些國際區(qū)域性組織,其所屬國或組織同我國簽有互惠協議,或者按對等原則享有優(yōu)先權。如某涉外商標事務所代理愛爾蘭比奧蒂維斯爾有限公司“BIODIVUSIO”商標注冊要求優(yōu)先權一案,申請件遞交商標局以后,我們以初次申請地歐共體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為由拒絕給予優(yōu)先權,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就此事提出不同意見,經多次協商,商標局認為按對等原則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同樣我國申請人到歐共體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也應當享有優(yōu)先權。
盡管我國目前不受理申請權的轉讓,但按照某巴黎公約成員國的法規(guī)實施了的商標申請權的轉讓,受讓人也應當享有優(yōu)先權,這是符合《巴黎公約》“權利繼承人”條件的。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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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商標優(yōu)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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