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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馳在歐盟法院的兩次商標上訴均敗訴

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發(fā)布時間:2016-10-25 06:17:00  瀏覽:1564

在最近一輪的古馳(Gucci)訴蓋爾斯(Guess)之爭中,古馳兩次商標上訴均敗訴。

10月11日,歐盟普通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古馳的兩次上訴。

2013年,意大利古馳對服裝零售商蓋爾斯的商標提出無效訴訟,因為該商標帶有4個聯(lián)鎖G,注冊類別為第3、9、14、16、18、25和35類。

古馳基于自己擁有的許多更早的商標權(quán)而提起訴訟,包括帶有2個聯(lián)鎖G標識、國際注冊號為644636的商標。

兩次上訴都是根據(jù)歐盟委員會(EC)第207/2009號條例的第8條(1)款b項和第(5)款提出的。

2014年7月,歐盟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EUIPO)的撤銷部門拒絕了古馳宣布被告商標無效的申請。同年8月,古馳遞交上訴書。

2015年5月,EUIPO的第四上訴委員會撤銷了該上訴,因為委員會認為“有爭議的標志完全給人不同的整體印象,并不能被認為與原告商標相似”。

古馳之后上訴至普通法院,稱被告的標志與其商標極為相似,“因為被告標志都包含大寫字母G的組合”。

古馳還稱,公眾的注意力將“更多地被字母g所吸引,因為即使存在微小差異,但二者依然具備共同點”。

古馳還稱其更早的商標具備“極高的獨特性”和“無可爭辯的名譽”。

古馳稱,“宣告無效的申請是基于古馳系列商標更早的商標資格,而系列商標都含有大寫字母G的組合”,這進一步增強了混淆的可能性。

但普通法院拒絕了古馳的這些理由,維持第四上訴委員會的判決,并命令古馳支付被告損害賠償,包括蓋爾斯在委員會判決前的損失。

法院認為相關(guān)公眾“不會把相互競爭的商標拆分成不同部分,而是會保持整體標識的形象”,而且不會將商標中的大寫字母G視為“抽象的裝飾花紋”。

法院進行了語音和概念上的對比,認為該商標“將被視為無文字元素的圖形商標”,且該商標作為一個抽象的裝飾花紋無任何含義。


文章標簽:  歐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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